今天,两位自称来自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的民警,直接登门到我们律所,开口要求:调取我与我的当事人高全福牧师签署的《委托代理协议》。

这个案件中,

第一,两位自称的来访警察,全部没有穿警服。

第二,他们所在的公安机关正在办理高全福的案件。

第三,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是高全福案多位被告的辩护律师。同时,因警方办案有多处违法,我们一直在控告他们。

凭借常识也知道:当事人与律师的协议与警察侦查的案件不会存在任何关联。

警察要求调取当事人和律师的协议,本质上就是威胁恐吓,甚至就是想对律师下手。

当然,他们可以以涉案作为理由……

所以,我坚决地拒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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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这不是一份可以随意查看的“材料”,它是律师制度的屏障。

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,是律师正式介入案件、履行辩护职责的法律基础。这份协议既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,也不应成为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象。

更重要的是:它承载着一种关系:

一个人身陷囹圄,但对法治存有信任,他必须有一位不被强权左右的律师。

同时,一位律师,接受委托,他不可以被法律之外的任何力量所威胁和操控。他才能够自由独立为其提供辩护。

当事人所有的权利,律师的所有的专业和能力,都是建立在如此关系的基础上。

如果警方可以随意要求查看这份协议,那么,他们也可以以涉案为由,要求调取会见谈话笔录,辩护策略草稿,律师阅卷笔记,甚至可以打开辩护人的手机、电脑……

如果连委托关系都要被审视、干涉,辩护律师还有多少独立性?

律师缺乏独立性,律师就没有辩护权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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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警方以法之名,侵犯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利。

《律师法》第38条、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43条都有规定,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。委托代理协议直接包含委托人身份、代理范围、支付能力和方式等信息,这当然属于需要保密范畴。公安机关要求调取该协议,实质是对委托人隐私和律师保密义务的侵犯。

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保密义务,相当于神父与朝向自己忏悔的信徒,神父的职业伦理天然要求,无论他知道对方多么的不堪,他也不可以泄露秘密。警察无论如何都不可以通过神父取证,更不可以因为神父与信徒的私密交往而被调查……

这种保密义务,并不取决于是否真的有需要保密的内容,而是某一些职业的天然属性,甚至一旦丧失了这种属性,这个职业存在的正当性就受到质疑。

换句话说,如果神父可以泄密,神父这个职业就不应该存在。如果律师可以向警察泄密,律师这个职业也不应该存在。

我不给警察出示这份协议,同样,也不单单因为这份协议包含当事人的秘密,更是因为,它本身就不应该被审查。

这份协议。它同时承载着我们的信任、职业的尊严,和对法治的盼望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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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我不会交出这份协议,它不仅关乎一个当事人,而是关乎我们每一个人。

这不是我第一次代理类似案件,也不是我第一次面对超出法律边界的“调查请求”。如果我交出这份协议,实则是放弃了那道原本属于你、属于我、属于所有普通人的防线。

委托协议背后,不只是一个当事人与一个律师之间的信任。

它代表着一个人,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,仍可以坚定的说:我要有一个律师在场,我的律师可以对警察的行为提出质疑,我的律师不会被办案警察审查,我的律师不会出卖我……

律师,不被干预地独立辩护;

公民,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;

关乎律师制度的存亡,关乎法治的存亡,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安危。

每一个辩护律师都需要为这种信任负责,也要为辩护制度守住边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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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个令人遗憾却并不稀奇的事件。

它同时告诉我们:freedom is not free。自由不是免费的。自由需要付出巨大的坚韧和信心才可以得到。

甚至上帝已经答应了把迦南美地赐给以色列人,以色列人依然需要付出极为艰辛的抗争才可以获得。

辩护权,不是抽象的概念,不是站在法院门口,血脉喷张的举着拳头说如何维护权利的表演。而是需要一寸寸争取、一点点守住的空间。

律师的角色,不是权力寻租的中介,他的对手恰恰是强大的公权力。律师的职业要求,他必须高度谨慎和提防公权力提出的任何诉求。哪怕有些诉求是“以法之名”……

警方为何惦记我的委托协议?

他们并不是惦记这份协议——

他们惦记的,是一个个说“我反对”的辩护人。

当问题不好解决的时候,就解决那个提出问题的人……

是的,我害怕极了。但是,在我里面的,比这个世界更大。

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主任:张凯律师

 2025年7月9日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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